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独立复议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4)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期限是: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